黄某某与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2

基本信息:

①案    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②裁判日期:2020-12-01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⑤代理方:原告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广州市从化区******经济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保费补偿款5000元给原告黄某某。

 

案件情况: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韩某、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终经过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保费补偿款5000元给原告黄某某。

附: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民初**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区。

监护人:黄某洲,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州市**区,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和。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监护人黄某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地铁14号线拆迁项目农保费补偿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的村民,当前户籍登记在**队。2010年1月29日因结婚曾短暂迁出,后又于2011年5月16日迁回原籍,2015年12月25日离婚后在**队居住。因患有精神疾病,由父母兄弟照顾。原告作为村民依法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应当属于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成员。2019年被告以原告属于村规民约中的“外嫁女”为由,拒绝承认原告属于被告经济组织成员,拒绝发放地铁14号线拆迁项目农保费补偿款5000元。原告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并由广州市从化区**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具有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享有社员的相关权利,并享有农保费分配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无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其出生于1984年12月6日,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41号101房,与户主黄某洲的关系为次女。另查,原告与案外人罗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登记离婚。

原告提交的《会议记录》显示,2019年5月23日,被告召开主题为“关于**街**村**经济合作社会地铁十四号线征地项目农保费的分配方案事宜”的会议,会议内容如下:本次方案是根据我社一贯的分配原则,对所有集体资金都按现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具体分配细则如下:(1)按经济社现人口进行分配(对外来户口迁入、非婚迁入和嫁出的及其子女的户口迁入不作分配);(2)对已嫁出的子女,领证与否、户口迁出与否也不作分配;(3)已结婚娶入的或领证未娶的也作分配对象,未领证的事实婚姻也属分配对象;婚后离异情况,如男方未再婚,前妻也属分配对象,但如男方已再婚,则前妻不属分配对象;(4)在开家长会公布分配即日起之前过世的人,不作分配对象,之后逝去的也属分配对象,分配会议公布一周内出生的或已领结婚证的也属分配对象。本次会议方案经村民代表研究决定。同意会议内容9人,不同意会议内容0人。

原告提交的《关于**村**社地铁十四号线一期及拆迁安置地项目农保指标款分配人口登记表》显示,**经济社按每户的家庭人口数分配款项,分配人口总计428人,分配金额总计2140000元。

另查明,原告的父亲黄某洲于2019年9月6日在广州“云信访”平台递交申诉书,被申诉人为**经济社,诉求为恢复黄某某的**经济社社员福利;获得分配地铁十四号线征地项目农保费等。该申诉书转交给广州市从化区**街道办事处,该办事处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从街信复【2019】**号处理意见书,告知黄某某:“……黄某某不属此次分配对象,不对其发放分红……”黄某某不服,于2019年11月14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从街信复【2019】**号处理意见书;责令广州市从化区**街道办事处对黄某某确认为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农保费分配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粤**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从街信复【2019】**号处理意见书;二、责令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黄某某2019年9月6日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2020年6月23日,广州市从化区**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如下:黄某某具有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享有社员的相关权利,并享有农保费分配的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广州市从化区**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已足以认定黄某某具有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资格,享有社员的相关权利。因此,黄某某理应享有农保费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根据黄某某提交的《会议记录》及《关于**村**社地铁十四号线一期及拆迁安置地项目农保指标款分配人口登记表》,**经济社的其他社员按人口平均分配农保费指标款,标准为5000元/人(2140000元/428人),黄某某应享有与其他社员同等的权利。因此,黄某某诉请被告支付农保费补偿款5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保费补偿款5000元给原告黄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我们在该领域的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