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2

基本信息:

①案    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②裁判日期:2020-12-15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⑤代理方:被申请人

裁判结果:驳回广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情况:

申请人广东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申请予以撤销。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驳回广东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毅,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申请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拍*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方*公司故意隐瞒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1.方*公司隐瞒了拍*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进入案涉房屋搬离公司家具、物品,但是方*公司拒绝拍*公司搬离办公家具、物品的主要事实。2.方*公司隐瞒其进入并使用该涉案房屋,占用拍*公司办公家具、物品的关键事实。方*公司隐瞒以上事实,导致广州仲裁委认定拍*公司违约,拍*公司不腾退房屋并裁决拍*公司需支付场地占用费至腾退之日。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方*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冻结拍*公司门禁卡,于2019年11月1日向拍*公司补发《关于取消门禁卡权限的通知》,后停水停电,大门贴封条。而方*公司却向广州仲裁委提供伪造的证据,该证据显示拍*公司法人黄某某2019年11月22日还进入场地办公的记录。假如没有此证据,那么方*公司2019年10月28日冻结门禁卡及2019年11月1日向拍*公司补发《关于取消门禁卡权限的通知》构成违约,根据《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方*公司只有在拍*公司拖欠租金一个月以上才能解除合同,双方租赁合同应当于2019年11月1日解除,方*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拍*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的租金。三、广州仲裁委有枉法裁决的行为。1、2019年11月13日方*公司阻止拍*公司搬离办公家具、物品,拍*公司报案,并非拍*公司不搬,更不存在场地占用费一说。2、门禁卡记录为方*公司自己制作,广州仲裁委却不核实真伪。3、方*公司在拍*公司拖欠租金未达到一个月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8日便非法冻结门禁,已属根本性提前违约。广州仲裁委却依照2019年3月25日拍*公司的承诺书裁决方*公司可以采取取消门禁卡的措施,且拍*公司还需继续支付租金。《承诺书》我司仅是承诺支付2019年3月29日前的费用,并没有承诺3月29日后如有逾期行为,方*公司可以采取停水、停电、停门禁等措施。广州仲裁委裁决拍*公司需继续支付租金至协议解除之日,属于枉法裁决。

被申请人方*公司答辩称:一、方*公司并未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拍*公司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导致方*公司的损失扩大,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方*公司自2019年11月7日行使合同解除权之日起,曾多次通知拍*公司腾退租赁房屋,但拍*公司不仅未依约主动腾退租赁的房屋,还多次阻止方*公司收回房屋。拍*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仍未缴纳10月的租金,逾期缴纳租金的时间已超过一个月,方*公司于当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二、案涉仲裁中方*公司提交的“门卡出入记录”系根据客观事实统计,不存在伪造可能性,且该证据非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三、案涉仲裁裁决并不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综上,拍*公司申请撤裁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广州仲裁委依据方*公司与拍*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方*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号。2020年9月30日,广州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关于方*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时间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拍*公司在2019年11月7日仍未缴纳租金,超过一个月,故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关于方*公司主张2019年11月1日至7日期间的租金以及之后的场地占用费问题,仲裁庭认为:方*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采取暂停门禁卡的措施,也是因拍*公司2019年10月5日未按期交租且违反书面保证承诺再次欠租而产生的后果,如果拍*公司确有腾退租赁房屋的真实意愿,既可以书面要求方*公司给予搬迁宽限期,也应当依法正式通知方*公司腾退房屋的具体实施日期,在租赁房屋内,存有大量的公司财物和员工私人物品,且拍*公司还锁着室内若干重要的房门,仲裁庭无法支持或倡导出租方单方采取强行破门而入等方式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故拍*公司应当支付合理搬迁期之后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13日的场地占用费。关于租赁保证金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方*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采取暂停门禁卡的措施,也是因拍*公司2019年10月5日逾期交租而行使不安抗辩权,《写字楼租赁合同》因拍*公司逾期缴纳租金导致解除,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故裁决:方*公司与拍*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拍*公司向方*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的租金162948.9元;拍*公司向方*公司腾退案涉房屋;拍*公司向方*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的场地占用费等。拍*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另查明:《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拍*公司必须于每月的5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当月的租金,拍*公司无故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方*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并追收所欠费用。2019年10月28日,拍*公司向方*公司出《承诺函》,承诺本周内付清十月份房租及水电费。2019年11月1日,方*公司向拍*公司发出《催告函》,催告拍*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前缴纳2019年10月和11月的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方*公司将发函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并追讨所欠费用。拍*公司向广州仲裁委确认收到该《催告函》。2019年11月1日,方*公司向拍*公司发出《关于取消门禁卡权限的通知》,主张因拍*公司严重拖欠租金,故于2019年11月1日早上九时起取消拍*公司相关人员门禁卡进入案涉房屋所在大楼的权限。2019年11月7日,方*公司向拍*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以拍*公司既不回应《催告函》也不缴交相关费用,构成严重违约,方*公司主张自该日起解除《写字楼租赁合同》,没收保证金,腾退房屋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方*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本案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拍*公司主张方*公司隐瞒了方*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取消了拍*公司的门禁卡权限以及方*公司实际已经使用案涉房屋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对此,本院认为,拍*公司在庭询时主张方*公司隐瞒的证据是拍*公司于2019年拍摄的方*公司阻止拍*公司搬离办公用品的视频,但该份证据并非为方*公司掌握;而且,从拍*公司主张方*公司隐瞒的证据内容来看,证明内容为方*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单方解除《写字楼租赁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返还保证金,且拍*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租金和场地占用费。但是对于《写字楼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解除原因以及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租金或场地占用费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案涉仲裁裁决已经对此作出详细论述,是否提交前述证据,并不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结果,亦不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故拍*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并不成立。

关于方*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否伪造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本案中,关于方*公司提交的拍*公司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的门禁卡出入记录是否伪造的问题。拍*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前述证据是伪造的,且拍*公司主张方*公司伪造该份证据导致仲裁庭错误认定合同解除原因、解除时间以及错误裁决拍*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租金或场地占用费,但是,门禁卡出入记录并不是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拍*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拍*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案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拍*公司在申请书中提到的方*公司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等问题,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拍*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俞**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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