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2

基本信息:

①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②裁判日期:2020-04-08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

⑤代理方:被上诉人

裁判结果:准许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撤回上诉

 

案件情况: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准许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撤回上诉。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路口**市场B栋1-2档。

经营者: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镇**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苏州**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负担。广州市白云区**五金机电工具店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00元,其多预交的4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审 判 员 肖**

审 判 员 喻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书 记 员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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