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2

基本信息:

①案    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②裁判日期:2020-12-18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⑤代理方:被上诉人

裁判结果:驳回申请人佛山市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情况:

申请人佛山市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锦*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佛山市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佛山市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晖,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强,广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钊,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佛山市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锦*公司申请称,一、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争议焦点是华*公司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行为,而相关的证据为华*公司提供的聊天截图复印件(仲裁证据4、5)。2020年9月16日庭审结束后,仲裁庭要求华*公司于9月22日将上述两份证据的原始载体提交仲裁庭验证,此时仲裁庭审已经终结,后续仅为验证过程。但是在2020年9月22日当天,在锦*公司仅有其委托的员工到庭但委托的律师未到庭、亦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华*公司当庭补充提交逾期证据18“新的”聊天记录。由于该证据18程序违法,导致该证据无法录入仲裁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中的证据18为律师合同及发票,并非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最终,仲裁庭以华*公司当庭承认上述已灭失的证据4、5为主证,以不存在证据清单中的证据18“新的”聊天记录为佐证,作为华*公司履行合同的唯一两个证据并成为裁决依据。在第一次庭审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允许华*公司提供新的证据、进行举证并质证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程序违法。在第二次庭询时,仅应就证据4、5的原件进行核实,如无法提供核实则由华*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可,仲裁庭不应再采纳华*公司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并组织质证,该取证程序违法。二、仲裁庭枉法裁决。1.华*公司在开庭前提交的第一份聊天记录由于没有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仲裁庭违反程序对华*公司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予以质证并违法采信作为支持华*公司主张的关键证据,明显错误、枉法裁决。2.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错误。仲裁员认为锦*公司就华*公司在证明其主张的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甚至要求锦*公司提出成功申请的排他性证据,否则就认定华*公司履行了申报工作,这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是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枉法行为。3.证据未经“三性”论证,仲裁庭枉顾司法程序,大量使用常理、推定,而不进行必要的事实认定,对锦*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进行验证的要求置之不理,采纳未经论证的证据进行裁决,甚至将已灭失的证据4、5作为裁决的依据,构成程序违法、证据违法、法律适用违法。

被申请人华*公司辩称,一、仲裁过程中我方原来提交的证据12与证据15合并作为一份证据提交,所以才出现后来提交的聊天记录成为证据18。二、虽然我方在第二次时才提交上述证据18,但是该证据与原来的证据4、5在内容、形式上都是一体的,有利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故仲裁庭予以接受并采纳,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广州仲裁委的仲裁规则均没有明文规定仲裁庭不能在庭审辩论结束后,接受和采纳新的证据。而且,锦*公司的其中一名代理人也到庭对该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至于另外一名代理人是否到庭,并不影响庭审程序及对证据的质证及采纳。退一步说,即使仲裁庭对于证据的接受和采纳有违反程序之嫌,但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也不足以导致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不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三、仲裁员、仲裁庭不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关证据的接受及采纳与否、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事宜,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和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之认定范围。四、双方已就涉案仲裁裁决如何履行达成一致,且锦*公司已经履行其付款义务,而我方亦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对锦*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但锦*公司仍提起本案申请,浪费司法资源,应不予支持。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锦*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华*公司则向本院提交银行电子回单、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拟证明锦*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4日,锦*公司与华*公司签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书》,约定华*公司为锦*公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服务事宜。后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产生纠纷,华*公司作为申请人,以锦*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涉案服务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涉案仲裁裁决。现锦*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案审查过程中,锦*公司明确其主张仲裁庭构成程序违法的行为具体是指仲裁庭采纳华*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重新质证并予以采纳的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首先,锦*公司主张仲裁庭采纳华*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后逾期提交的证据,程序违法。但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故仲裁庭采纳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违反仲裁法或者仲裁规则的规定。其次,仲裁庭采纳华*公司第一次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后,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双方亦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发表了质证意见,仲裁庭的质证过程亦未实际影响或剥夺锦*公司的质证、答辩等权利。至于是否采纳该些证据,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则属于仲裁庭有权认定的范畴,并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畴。据此,锦*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仲裁庭是否枉法裁决的问题。根据锦*公司所主张的理由来看,其实际上是对仲裁庭采纳华*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对涉案证据的认定有异议,该些问题均属于仲裁庭依法行使裁决权及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并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畴。锦*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仲裁员的违法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锦*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锦*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佛山市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我们在该领域的律师
曹伟钊

办案律师:曹伟钊

业务手机:1892888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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