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1

基本信息:

①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②裁判日期:2020-11-10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⑤代理方:被上诉人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情况:

上诉人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雅慧,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维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实际借贷关系,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款项,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合理。2.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显示,“双方约定纠纷由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本案的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中虽约定双方纠纷“由广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上述约定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而无效,本案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归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实际借贷关系的上诉意见,则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不属于程序审查范畴。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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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雅慧

办案律师:邝雅慧

业务手机:1379444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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