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预付式消费新规,消费者权益升级

来源:互联网 作者:小达 时间:2025-04-30

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治升级

自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针对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等生活消费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新规通过六大核心条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内容如下:


Part.01、责任主体明确化:谁挂名谁担责

经营者若将营业执照或公章借予他人使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挂名主体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合同若加盖挂名企业的公章,消费者可直接向该企业追责,挂名者不得以“实际经营者非本人”为由推诿。此条款从源头遏制“影子经营者”逃避责任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维权路径清晰。

 

Part.02、霸王条款无效化:五类条款直接作废

新规明确以下五类格式条款无效,即使消费者签署也无需履行:

“概不退款”:商家不得以单方声明剥夺消费者退款权利;

“禁止转让”: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卡权益的条款无效;

“丢失不补”:预付卡丢失后商家需提供补救措施;

“单方涨价”:未经协商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的行为无效;

“维权成本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主张权益的合理成本应由商家承担。

 

法院将直接否决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据此主张权利。

 

Part.03、退款情形法定化:四种情况可强制退款

 

消费者在以下情形中可直接要求退卡,商家不得拒绝:

-商家搬迁距离过远:新址超出合理服务范围;

-经营者跑路或更换承包商:原服务承诺无法继续履行;

-频繁无故暂停服务:如多次停业、拖延提供服务;

-消费者因健康原因无法使用服务:需提供医疗证明等材料。

此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商家违约或客观情况变化时的主动权。

 

Part.04、冷静期制度:线下卡享七天无理由退

新规首次将“冷静期”制度引入线下预付消费领域:消费者在首次购卡后7日内未使用服务的,可无理由要求退款。但需注意,此权益仅限首次购卡且未实际消费的情况,续费或已部分使用的预付卡不适用该条款。

 

Part.05、严惩失信行为:跑路欺诈面临重罚

对恶意卷款跑路、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新规采取“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标准。若涉案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商家还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面临刑事处罚。此举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

 

Part.06、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主张优先采信

当商家以“系统故障”“记录丢失”等理由拒绝提供消费记录或余额信息时,法院将优先采信消费者的主张,商家需自行举证反驳。例如,消费者主张卡内余额为5000元,若商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可直接按消费者所述金额判决退款。

 

【新规意义与消费者应对建议】

此次《解释》的出台,标志着预付式消费领域法治化进程的重大突破,通过细化规则填补了以往维权中的法律漏洞。消费者在预付消费时应做到:

1、审慎选择商家: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机构;

2、留存书面证据: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

3、及时主张权利:遇纠纷立即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途径解决。

我们鼓励每一位消费者积极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预付式消费新规的实施,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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