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5

基本信息:

①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②裁判日期:2018-11-30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⑤代理方: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粤**执**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情况:

彭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高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执**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江沃鸿陆静平,依次系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高某,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彭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查封了位于广州市**区**路**号**房产权份额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暂无法处置。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50万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承诺分期履行,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人民币50万元。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剩余债务,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执**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

执行员  陈**

执行员  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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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沃鸿

办案律师:江沃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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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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