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中山有限公司与李某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5

基本信息:

①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②裁判日期:2020-10-21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⑤代理方:原告

裁判结果:被告李某、唐某向原告**医疗器械(中山)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080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情况:

原告**医疗器械(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李某、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娟、被告李某(亦是被告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被告李某、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医疗器械(中山)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080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附: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民初**号

原告:**医疗器械(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T。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娟,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沃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11************01X。

被告:唐某,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2************0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被告唐某的丈夫。

原告**医疗器械(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李某、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O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娟、被告李某(亦是被告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080700元及违约金(以2080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0日为4494312元)。诉讼中,原告明确违约金以货款总额30%即624210元为上限,如法院不支持违约金,则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50万个KN95口罩,货款共计330万元。2020年5月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50万个口罩,但被告未能如期支付货款,因此双方于当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5月19日前分批付清货款2080700元,逾期需每天支付3%违约金,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唐某共同辩称,1.被告实际欠款应为190多万元;2.原告不应计算违约金,因为国外的订单是被告唐某负责签订,但是签订合同后,原告却告知无法交货,建议唐某去购买没有品牌的口罩回来自行贴商标出售。于是唐某联系了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购买了50万个空白无包装口罩,但无法交付给国外客户,于是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9日,李某、唐某(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内容为:甲方拥有自己客户,但无有关资质和生产能力,所以就以乙方的名义于2020年4月16日与乙方签订NO:2020XXXXXX9销售合同订购KN95口罩50万个*1.2美金共60万美金折合人民币4199300元,销售合同约定收到50%订金后10天交货;后因甲方要求乙方三天内紧急出货,但乙方的工厂排单等原因未能做到三天内紧急出货,因此甲方要求采取应变措施,即由甲方自行从其他加工厂直接采购空白无包装的货源回来,由乙方工厂负责包装出货;因此,按甲方的要求,乙方账上支取现金转账至李某3笔共785000元,对公转入甲方指定的公司珠海****科技有限公司3笔款共100万,对公转入甲方指定采购口罩公司广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货款1笔款1475000元,以上转账合计3260000元,该金额甲方确认已经收到,视为甲方提走的款项用于购买50万只空白无包装的KN95口罩到乙方工厂包装出货,乙方只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采购回来的空白无包装的货源提供包装材料和人工包装,而对质量和安全标准等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于甲方自行采购回来的50万只空白无包装的KN95口罩经第三方检测之后不合格,所以该甲方已经自行拉走处理,与乙方无关;2020年5月3日,甲方与乙方签订NO:20XXXXXX1协议,要求乙方按客户质量要求生产KN95口罩50万个,货款是330万元;现乙方已经完成NO:20XXXXXX1协议约定的50万个KN95口罩,但甲方未能按NO:20XXXXXX1协议付款给甲方,但甲方的客户于2020年5月9日强烈要求出货50万个KN95口罩,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出货该50万个由乙方自行生产的符合质量和出口标准的KN95口罩;乙方收到甲方的客户的款项折算为人民币后是4199300元,减去已经被甲方提走的款项3260000元,现仍有余款939300元在乙方处,而甲方二人因NO:20XXXXXX1协议欠乙方人民币330万元,用330万元减去939300元后,甲方仍欠乙方2360700元,2360700元的基础上再减唐某付款180000元减唐某交货代款夏露退回100000元,最后结算甲方欠乙方2080700元;现甲方承诺在10天内即2020年5月19日前分批付清乙方款项2080700元,逾期每日甲方需支付总欠款百分之三违约金,甲方二人同意向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30日,**公司以李某、唐某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欠款为由,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实体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主张与李某、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双方于2020年5月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和解协议明确载明“最后结算甲方(李某、唐某)欠乙方(**公司)2080700元;现甲方承诺在10天内即2020年5月19日前分批付清乙方款项2080700元,逾期每日甲方需支付总欠款百分之三违约金,甲方二人同意向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书应是**公司与李某、唐某截止2020年5月9日对口罩交易的最后对账,李某、唐某在协议中已经承诺欠款在2020年5月19日前付清,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李某、唐某并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给**公司,于是酿成本案纠纷。现**公司诉请李某、唐某清偿协议书约定的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和解协议约定李某、唐某逾期清偿货款必须每日支付总欠款百分之三违约金给**公司,但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超出法律规定,且**公司也未举证其损失,应予调整,本院结合李某、唐某违约过错程度,酌定从2020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医疗器械(中山)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080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80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

二、驳回原告**医疗器械(中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8元,减半收取为16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87元,两被告负担12157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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