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苗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5

基本信息:

①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

②裁判日期:2020-3-16

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⑤代理方:被上诉人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情况: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苗某、中山市***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蔡某某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附: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沃鸿陆静平(实习),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苗某、中山市***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蔡某某上诉称,本案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其对案件适用法律关系享有选择权,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且提供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连接点,故应以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由翔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蔡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系基于案涉《销售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该《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或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同意向甲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中山市***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协议甲方,其住所地法院为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故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蔡某某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

代书记员 孙**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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