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劳某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3

基本信息:

①案    由:返还原物纠纷

②裁判日期:2020-11-23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⑤代理方:再审申请人

裁判结果:因再审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情况:

再审申请人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综上所述,因再审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附: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雅慧,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劳某,女,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劳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粤01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某某再审请求:1.撤销(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许某某无需返还劳某投资款人民币52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一审、再审费用由劳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劳某向许某某转款52万元均为投资**资本、许某某非法占用劳某款项”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时劳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委托许某某投资**资本,也不能证明案涉投资款指向的具体投资项目,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原审直接认定案涉52万元均用于投资**资本缺乏证据证明。许某某将劳某转过来的钱转给了王某霞,2019年1月7日设立**资本的深圳市生和**名仕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原审没有查明收款人王某霞的身份、**资本的性质、王某霞与**资本的关系、劳某转账的目的及用途、双方如何约定投资事宜等关键性事实,在许某某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实属不该。二、原审判决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进行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根据劳某在起诉状及庭审陈述可知,劳某与许某某实际上是委托法律关系,许某某当初也是基于该委托关系才收取劳某的钱款,并非原判所称非法占用款项,即便最终许某某未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投资,也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原审判决回避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错误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许某某返还投资款,前后矛盾。三、许某某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为案涉52万元均为投资款,其中13万元为劳某投资**策略项目的款项且其已全部提现回本,剩余39万元为劳某投资**资本款项(其已部分提现),期间劳某也曾作为推荐人发展下游,并向许某某报单,许某某依约向其提供下游的注册账户等信息。现**资本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许某某也已报案。四、**资本项目返佣金额是按全部投资款三分之一的10%计算,以劳某投资的39万元为例,系统三等分为3个13万的投资,取其中之一13万的10%即13000元为申请人的返佣金额,剩余2000元是劳某发展了下游的返佣金额,因金额较小,许某某便直接先垫给劳某,前述合计15000元,因当时许某某和劳某关系较好,许某某不想赚取劳某报单所得的佣金。五、案涉法律关系应属于委托投资关系而非买卖关系,许某某已完全按照劳某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双方委托投资关系已结束。本案中,双方均认为许某某是否将案涉款项转给指定项目公司属于关键性事实,可见双方对于指定项目公司确实是被投资方这一事实并无争议。许某某已完全按照劳某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双方委托投资关系已结束。此后指定项目公司按照劳某的投资情况对其进行返利及提现均系投资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事情,与许某某无关。许某某无需返还案涉款项。

劳某辩称,不同意许某某的再审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事实与理由:一、劳某与许某某并非委托投资关系,而是许某某向劳某销售涉案产品,且涉案款项都是许某某收取的,如果是投资关系就不应该由许某某收取,而是由相关的产品方来收取。事实证明许某某销售给劳某的产品是不合法且不存在的,许某某也提供了向相关部门报案的材料。二、许某某称涉案款项转给王某霞,当时王某霞与本案有何关联,或者与产品发行方有何关联,许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许某某转给王某霞款项是在2017年4月,在此之前劳某已经将款项转给许某某,其中13万元2017年1月转给许某某,即许某某是在劳某支付了款项之后3个月才转给所谓的投资方,那么劳某在之前又如何得到**策略的账号和密码。三、许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只是网站上的记录,劳某在**策略回本到账都是在虚拟的网站上显示劳某有收益,但并非劳某本人真实的银行卡有获益的记录。

再审期间,许某某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1日许某某与劳某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劳某委托许某某代她投资“**策略”,投资款共计13万。2.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4月20日、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31日许某某与劳某微信聊天记录、许某某及劳某的微信个人信息页面,拟证明许某某已向劳某提供“**策略”注册账号、密码、官网网址等信息;劳某多次自行登录“**策略”官网进行操作,且劳某对“**策略”项目的投资回本且全部提现,劳某完全确认“**策略”项目的真实性且已从中盈利;因投资“**策略”的盈利,劳某开始了解“**资本”。3.“**策略”官网劳某的注册信息,拟证明劳某投资“**策略”一事的真实性。4.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6日许某某与劳某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劳某对“**资本”的投资已经经过慎重考察,劳某已明确知悉该笔投资的风险;劳某继续委托许某某代为投资“**资本”;许某某已向劳某提供“**资本”的注册账号、登录网址等材料。5.2017年4月26日许某某与吴某龙聊天记录、吴某龙的微信信息页面,拟证明许某某已将劳某的信息提供给其上游,上游也已经为劳某注册相关账号。6.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15日、2017年5月17日许某某与劳某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劳某积极发展下游客户并向许某某“报单”,许某某也提供了下游客户的注册信息给劳某;劳某对“**资本”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许某某与吴某龙聊天记录,拟证明许某某向其上游“报单”劳某所发展的下游相关推荐信息。8.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7日许某某与劳某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劳某对“**资本”的投资有盈利且已提现。9.许某某与吴某龙聊天记录,拟证明“王某霞”是许某某上游告诉许某某的“**资本”收款账户。10.转账凭证,拟证明许某某已经将劳某的投资款转给上游指定收款账户。11.许某某与劳某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许某某得知“**资本”涉嫌犯罪后积极联系劳某一同报案,但劳某却想通过起诉许某某来转嫁风险获得赔偿;许某某表示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任何信息。12.深公福立字【2019】XXXXX号立案决定书,拟证明“**资本”所属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月27日被立案侦查。13.“**业务”页面截图,拟证明许某某在得知“**资本”涉嫌违法后向相关警方报案。14.**策略劳某提现的微信聊天截图。

劳某提交如下证据:劳某与许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许某某欺骗劳某其推销的产品“精准”、“**资本”保证靠谱、稳赚,并采取欺诈的手段诱导劳某出资向其购买涉案产品。

再审经审理查明,许某某向本院提交深圳市公安局**分局于2019年1月7日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深圳市生和**名仕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再审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从再审提交的证据可知,双方之间确有资金往来,许某某收取劳某的款项是基于双方存在着基础法律关系,至于该种关系的性质如何,是委托投资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暂且不论,原审法院直接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许某某返还案涉款项,适用法律不当。同时,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许某某收取涉案款项是否合法、上述款项的去向,是否涉嫌传销或犯罪等,也没有查明劳某有无实际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许某某应否承担劳某的全部损失,请原审法院在重审过程中对于上述问题予以查明并依法处理。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因再审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许某某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90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龚**

审判员  林*

审判员  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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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雅慧

办案律师:邝雅慧

业务手机:1379444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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