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清朱某峰邓某然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3

基本信息:

①案    由:其他

②裁判日期:2020-07-29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执行审查

⑤代理方:申诉人

裁判结果:准许朱某峰、戴某清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案件情况:

朱某峰、戴某清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号执行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准许朱某峰、戴某清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监**号

申诉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朱某峰,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市。

申诉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戴某清,女,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市。

朱某峰、戴某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明,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财产保全申请人:谢某雄,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区。

财产保全申请人:邓某然,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区。

朱某峰、戴某清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朱某峰、戴某清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认为,申诉人朱某峰、戴某清在本案申诉审查期间申请撤回监督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峰、戴某清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审判长  李**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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