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2

基本信息:

①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②裁判日期:2021-12-03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

⑤代理方:原告

裁判结果: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赔偿本案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案件情况:

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开庭。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被告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风扇(NX-FAN)”专利号为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被告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民初**号

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M。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3月17日

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7月28日

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含合理费用);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被告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权利状况:

外观设计名称:风扇(NX-FAN)

专利申请日:2016年12月16日

专利号:ZL20163062××××.5

专利授权日:2017年6月9日

权利人: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票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最新缴纳年费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告侵权事实:

原告主张被告**鑫公司构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一)销售侵权的事实证据

(2019)粤广南粤第1XXX7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计算机及网络,打开**网站并登录账户,浏览被告网店、公司档案及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查看订单详情项下订单号为38XXXXXXXXXXXXXX0的订单,供应商为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货品名称为“创意新款风扇手持风扇桌面风扇学生风扇三档风扇”,单价为25元,数量为10,优惠5元,货品总价为245元,实付款含运费为254元。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联昊通速递,运单号码为696××××1189。

(2019)粤广南粤第1XXX5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24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快递编号为:696××××1189)到指定地点。在广州市粤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拆开上述包裹,该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然后封存了原告代理人选取的部分物品进行封存后,连同未封存的物品一并交原告代理人保管。

(二)许诺销售侵权

(2019)粤广南粤第1XXX7号公证书记载,原告浏览被告经营的1688网店,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作出了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被诉侵权网店中上传了多张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进行展示、宣传,并附有产品相关性能介绍。

(三)制造销售侵权

(2019)粤广南粤第1XXX7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网店主页显示“支持定制”的字样,在“公司介绍”中宣称其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及制造、OEM加工机经销批发型的高科技电子企业,能自主开发生产移动电源、U盘、MP3/MP4/MP5播放器、数码相框、耳机等数码通讯产品,工厂位于深圳,并上传了工厂图片。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显示,“我们是生产厂家,可为客户专门定制LOGO”。

三、侵权比对

被控侵权实物外包装封存完好,没有破损痕迹,密封严实。包裹外贴有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的封条,并盖有该公证处公章,拆开该包裹内有带有独立外包装的被控侵权产品两个,以及联昊通速递快递单一张,运单号为:696××××1189,快递单信息与公证书取证信息一致。打开两个独立外包装,内各含手持电风扇一个、数据线一跟、底座一个,手持电风扇背部写有“多功能便携风扇型号:N9”,该现场勘察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及其外包装均无生产厂家、销售商的信息及商标标识。

涉案专利包括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右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组件2仰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共12幅视图。

被诉侵权产品视图:

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件1左视图

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组件1右视图

组件1主视图组件1俯视图

组件1后视图组件1仰视图

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

组件2俯视图组件2仰视图

原告对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

原告意见:二者构成近似;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设计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查明的事实

(一)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赔偿主张

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要求被告**鑫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但原告除提交公证书记载购买侵权产品支付245元、公证费1600元合理维权费用外,未能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其他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酌情认定本案的赔偿金额。原告同时提供了原告产品在某猫平台销售页面的打印件,但没有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主体信息及经营范围

被告**鑫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的研发及购销;国内贸易。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公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专利年费交纳收据、专利年费信息查询截图、两份侵权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质证笔录、开庭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的比对。经比对,虽然两者外观设计虽存在细微差别,但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观察,两者整体造型、各视图主要设计风格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近似,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指控被告**鑫公司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制造侵权的事实。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的研发,具备制造的资质,且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写明“我们是生产厂家,可为客人专门定制LOGO”,结合被告的住所位于工业区,具备制造的条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被告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构成制造侵权。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销售侵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2019)粤广南粤第1XXX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从被告**鑫公司处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单信息与公证书取证信息一致,故本院对被告**鑫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亦在其**网店上宣传了被控侵权产品,故本院认定被告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综上所述,被告**鑫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负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关于本案的合理维权费用问题,原告在本案中仅能证明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以及公证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合理维权费用的数额。原告亦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专利权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规模、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以及原告就涉案专利提起数百件诉讼及其已获赔偿等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风扇(NX-FAN)”专利号为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二、被告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本案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深圳市*客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骆**

人民陪审员 张**

人民陪审员 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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