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牛电子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整理编辑 时间:2021-04-22

基本信息:

①案    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②裁判日期:2021-01-28

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④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案件

⑤代理方: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案件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牛电子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

最终经过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执**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牛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2N。

经营者:黄某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牛电子商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牛电子商行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同年2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证明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确已执行完毕,应予以执行结案,同时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民初**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

执行员 (审判员)胡**

执行员 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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