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翻车,“退款不退货”这样就完事儿了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吴舒扬 时间:2021-06-17

以下文章来源于律师吴舒扬,作者吴舒扬,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继快手辛巴事件后,最近“薇娅就售卖山寨Supreme联名商品道歉”一事冲上了微博热搜第一名,“退款不退货”符合现行法律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吗?”

 

1、事件回顾  

5月14日晚,薇娅在直播间推广售卖声称与国外潮牌正版Supreme联名的一款挂脖风扇,单件售价为198元,共售出2.19万件商品,销售总额高达433.62万元。

次日,某时尚博主公开质疑联名挂脖风扇为山寨商品。面对公开质疑,薇娅在直播间称商品“是天猫国际官方小二推荐给我的……希望商家能够对所有买的人进行全额退款不退货”。随后,薇娅在5月28日通过微博发布了《关于古姿GUZI与Supreme挂脖风扇的情况说明》。

关于薇娅的道歉及相关申明,简单总结为三点:一、对事情的发生深感惭愧并引以为戒。二、事后对商品进行核查,查明由国外非正版Supreme授权给四川速普锐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三、对消费者采取退款不退货处理。

 

2、薇娅在直播带货中的法律角色

在回答薇娅的“退款不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之前,我们要弄清楚薇娅在直播带货中的角色。

首先,薇娅作为直播带货主播,制定营销方案,推广销售其他商家的商品,首当其冲其应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其二,在直播中薇娅为商品作推荐,消费者基于对她的信任进行消费,其同时是广告代言人。其三,薇娅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通过开设直播间进行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显然根据最新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她还是直播间运营者。此外,薇娅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她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因此,薇娅具有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多重身份。

 

3、涉及侵犯的消费者权益

其一,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道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在发布广告时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薇娅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对其发布广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面对假货的质疑,薇娅团队在直播间的回应是“官方小二推荐”,试图以自己不知情将责任推给品牌方和天猫国际,由此可知薇娅在并未明确知晓商品品牌联名授权的情况下,就以“联名”的噱头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明显是误导欺骗消费者。

其二,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或因为购买、使用商品导致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就目前情况来看,未有消费者因使用这款山寨“Supreme联名商品”而造成人身损害,但存在财产的损害,薇娅作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4、“退款不退货”的处理方式,是否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直播带货盛行的年代,这看似周全的“退款不退货”处理方式方式,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由此可以看出,薇娅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这类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的薇娅团队“退款不退货”的售后方式,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是不符合现行法律对消费者保护规定的。

直播不易,且行且珍惜!

 

相关法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间运营者: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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